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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收汇答疑解惑天博网站登录welcome发布日期:2023-12-12 18:21:40 浏览次数:

出口企业收汇答疑解惑天博网站登录welcome(图1)

  你好。我是一家出口企业的财务小陈。四月申报截止期已过,我公司上一年度的部分业务因未完全收汇,尚未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请问这有什么影响吗?还能申报退(免)税吗?

  根据《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第八条第一款的要求,纳税人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应当在申报退(免)税时报送收汇材料。

  也就是说,上年度出口的货物,虽过了退税申报截止日期但符合相关退税条件的,仍然可以申报退(免)税,但是需要在申报同时,一并报送收汇材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需要在申报退(免)税时报送收汇资料的情形有如下几点:

  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别为四类的纳税人,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收汇材料。

  纳税人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应当在申报退(免)税时报送收汇材料。

  纳税人被税务机关发现收汇材料为虚假或冒用的,应自税务机关出具书面通知之日起24个月内,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报送收汇材料。

  除上述情形外,纳税人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无需报送收汇材料,留存举证材料备查即可。税务机关按规定需要查验收汇情况的,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报送收汇材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收汇材料是指《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对于已收汇的出口货物,举证材料为银行收汇凭证或者结汇水单等凭证;出口货物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委托出口并由受托方代为收汇,或者委托代办退税并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为收汇的,可提供收取人民币的收款凭证;对于视同收汇的出口货物,举证材料按照《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确定。

  本条所述出口货物,不包括《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一条第二项(第2目除外)所列的视同出口货物天博网站登录welcome ,以及易货贸易出口货物、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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