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以下简称“关税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这也是我国第13个税收单行法。
关税是以进出口货物和进境物品为征税对象,由海关在进出口环节征收的税种。关税征收事关国家主权和利益,既是财政收入重要来源,也是实施宏观调控和贸易、产业政策的重要手段,在服务大局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上升为关税法,相关规定产生了哪些变化?对跨境电商行业从业者产生了哪些影响?对个人携带进出境的物品有哪些要求?近日,民主与法制社记者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对关税法进行了解读。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谈道,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关税法律制度建设持续加强和完善。近年来,关税领域出现了新情况新变化,有必要在总结进出口关税条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关税法。并表示,关税法的出台,对于发展对外贸易、扩大制度型开放、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是落实税收法定改革任务的一项重要举措。
近年来,跨境电商已成为全球经济发展的新亮点。海关总署统计数据显示,2024年一季度,我国跨境电商进出口5776亿元,增长9.6%。其中出口4480亿元,进口1296亿元。
“跨境电子商务是指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进行电子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电商物流及异地仓储送达商品,从而完成交易的国际商业活动。跨境电子商务对象是进出关境的货物和物品,涉及关税。”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财税金融法教研室主任席晓娟表示。
关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从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物流企业和报关企业,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关税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是关税的扣缴义务人。
第六十四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海关向纳税人追征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席晓娟介绍,第三条第二款新增关税的扣缴义务人包括两类:一类是从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物流企业和报关企业;另一类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关税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而第六十四条是扣缴义务人未履行代扣代缴或代收代缴义务的法律责任,除被海关追征税款外,还要接受罚款。这两条相结合构成关税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规定。
“近年来,欧盟、日本等先后明确了电子商务平台的扣缴义务,我国关税法的此项规定也是为了加快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促进内外贸规则制度衔接,同时,由于跨境电商行业飞速发展,中小商家和企业数量大幅上升,明确平台扣缴义务也有助于避免偷税漏税等情况的发生。”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山大学税收与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杨小强表示。
个人合理自用的进境物品是否要缴税、缴多少税,往往是公众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对此,关税法第五条规定:个人合理自用的进境物品,按照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关税。超过个人合理自用数量的进境物品,按照进口货物征收关税。个人合理自用的进境物品,在规定数额以内的免征关税。进境物品关税简易征收办法和免征关税数额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相比于原关税条例对个人自用物品进境的规定,关税法的变化之处,一是个人合理自用进境物品免税数额的确定机关由海关总署修改为国务院,对应法规上升为法律的要求;二是规定个人合理自用的进境物品,按照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关税,免税数额与简易征收办法均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席晓娟说。
杨小强表示天博tb·体育综合官方网站,该条款事实上也进一步避免了偷逃税情况的发生,相比于通过海关进口的货物,个人携带或邮寄物品进境的情况较为复杂,按照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关税,可以简化征税程序和计算过程。
此外,杨小强认为,无论是对于要携带物品进境的个人还是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都值得关注。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税则主要对关税的税目、税率以及税目、税率的适用规则作出规定。根据关税法的规定,税则作为关税法的附件,是关税法的组成部分。同时,关税法注明税则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并授权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对依法进行的税则调整予以发布。
杨小强表示,这也是关税法立法的一大亮点。“关税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国务院设立关税税则委员会以及关税税则委员会的职能作用,其中就有定期编纂、发布税则,对个人来说,应如实申报所携带物品,一旦超过‘个人合理自用’范畴,就要按照税则规定缴税。如果不如实申报或者有意瞒报,当事人有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杨小强说。
关税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担保人对海关确定纳税人、商品归类、货物原产地、纳税地点、计征方式、计税价格、适用税率或者汇率,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税款,确认应纳税额、补缴税款、退还税款以及加收滞纳金等征税事项有异议的,应当依法先向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海关作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席晓娟表示,第六十六条删除了原关税条例“应当缴纳税款”再复议的条款,取消纳税前置程序,为纳税人等申请行政复议救济提供便利。她介绍,关税法第八条细化纳税主体的保密权;第三十九条规定扩大免税复运进出境的法定情况,在“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的基础上,增加“不可抗力”的情形;第五十一条规定延长了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时申请退税的期限,由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一年内调整为三年内。期限延长有助于解决纳税人因理解税法有误、计算税款错误等因素造成的税款多缴问题,保障纳税人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
“这些规定都进一步保护了纳税人合法权益,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席晓娟说。
“整体来看,关税法立法强化了关税作为国内国际双循环调节器的作用,丰富法律应对措施,根据关税的性质和特点,稳妥灵活设计相关制度机制,积极有效应对国内国际形势变化,适应对外贸易新业态新模式发展需要。”杨小强表示。